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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施兵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382号罪犯施兵,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启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启刑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6月1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2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施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施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施兵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施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