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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银行存款62132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