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肖某某银行存款62132元整(含本金、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