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行初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逍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上游街储蓄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234号之一原告李逍,女,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法定代表人包祖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娜,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魁,该单位国有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上游街储蓄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94号。代表人王旭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丹阳,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言,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逍不服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的信访答复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逍负担。审 判 长 姜再会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