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童锋、吴天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锋,吴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童锋,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天发,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童锋与被执行人吴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吴天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8元待支付给童锋为被执行人的他案申请人,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134362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