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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828号原告:陈荣华,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7号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贵阳银行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726W。法定代表人:徐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合忠(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荣华诉被告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荣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荣华承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