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爱英与董绥荔、闫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英,董绥荔,闫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英,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董绥荔,男,汉族,1970年0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闫红芳,女,汉族,1976年0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大荔县。本院执行李爱英与董绥荔、闫红芳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5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绥荔、闫红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绥荔、闫红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