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7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7民初220号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