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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7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7民初220号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