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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超与田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田云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394号原告:王超,男。被告:田云辉,男。原告王超与被告田云辉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田云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