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负责人黎梦戈,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药店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杨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2017年5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6650元(肆拾伍万陆仟陆佰伍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