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英红与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红,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94号原告:孙英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潘玉正,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号。法定代表人:候志强,公司总经理。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孙英红与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英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英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英红负担。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