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英红与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红,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1194号原告:孙英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秀健,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潘玉正,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号。法定代表人:候志强,公司总经理。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孙英红与被告滨州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艺海工程有限公司、潘梅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英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英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英红负担。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