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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忠与杨业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杨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袁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杨业波,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业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20元,执行费50元(未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业波的银行存款8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