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忠与杨业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杨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袁忠,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杨业波,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业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320元,执行费50元(未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业波的银行存款8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