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俊与刘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64号申请人:王俊,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伟,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王俊与被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伟名下的位于禹城市,房产一套中价值1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