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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新宇与李广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宇,李广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755号原告:于新宇,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广奇(曾用名李广歧),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新宇与被告李广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