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新宇与李广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宇,李广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755号原告:于新宇,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广奇(曾用名李广歧),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新宇与被告李广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