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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永辉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辉,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28号原告:汪永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东街道。原告汪永辉与被告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汪永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汪永辉负担。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审判员  易秀兰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