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永辉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辉,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28号原告:汪永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东街道。原告汪永辉与被告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汪永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永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汪永辉负担。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审判员 易秀兰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