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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郜丽英与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丽英,程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28号原告郜丽英,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程文亮,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郜丽英诉被告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瀚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丽英诉被告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郜丽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