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郜丽英与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丽英,程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28号原告郜丽英,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程文亮,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郜丽英诉被告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瀚文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丽英诉被告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郜丽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