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忠兵、何龙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兵,何龙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2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忠兵,男,1998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何龙丰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何龙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7日被羁押)。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何龙丰,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何龙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龙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7日被羁押)。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忠兵伙同被告人何龙丰于2017年7月7日早上,至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天友网吧62号机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于62号机位桌子上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VIVOX7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销赃所得的部分赃款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何龙丰、胡忠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均系主犯。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早上,被告人胡忠兵伙同被告人何龙丰至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天友网吧62号机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于62号机位桌子上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VIVOX7手机1部。2017年7月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抓获被告人胡忠兵;22时20分许,在常熟市辛庄镇宇龙宾馆抓获被告人何龙丰。案发后,被告人销赃所得的赃款500元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何龙丰、胡忠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魏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忠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何龙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胡忠兵、何龙丰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69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