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月祥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5025号被执行人包月祥。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包月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贵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月祥已于2016年10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4)贵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