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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华贤、卢某与被告李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贤,卢某,李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607号原告:卢华贤,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退休人员,住安仁县永乐江镇。原告:卢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系卢华贤孙女。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平,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卢华贤之子,卢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四清,男,安仁县司法局安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外平,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平背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负责人:张林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华贤、卢某与被告李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应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华贤、卢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华贤、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华贤、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卢华贤、卢某负担。审 判 员  贺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