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四知硅友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牡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四知硅友科技有限公司,黄牡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774号原告:杭州四知硅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2019室(天度商务秘书托管359号)。法定代表人:毛越,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牡丹,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四知硅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牡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四知硅友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