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从生申请执行童代丽、陆卫峰、陆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从生,童代丽,陆卫峰,陆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吴从生。被执行人童代丽。被执行人陆卫峰被执行人陆卫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吴从生申请执行童代丽、陆卫峰、陆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卫峰、童代丽位于成都市武青南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