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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康建敏申请执行龚官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敏,龚官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10号申请人康建敏,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龚官伦,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康建敏申请执行龚官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另案将本案案款全部保全,无法发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德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审判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正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