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康建敏申请执行龚官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敏,龚官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10号申请人康建敏,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龚官伦,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康建敏申请执行龚官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另案将本案案款全部保全,无法发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德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审判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正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