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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远进与汪国荣、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进,汪国荣,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048号之一原告:潘远进,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汪国荣,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蒋丽娟,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远进诉被告汪国荣、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远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国荣、蒋丽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远进撤回对被告汪国荣、蒋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远进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人民陪审员 陈        云        水人民陪审员 边建芳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娄佳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