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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俊江,程银玲,祁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俊江,男。被执行人:程银玲,女。被执行人:祁汉晓,男。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俊江、程银玲、祁汉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