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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维勇与傅强、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勇,傅强,李霞,骆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83号原告:陈维勇,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被告:傅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霞,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承江,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勇与被告傅强、李霞、骆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陈维勇��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