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维勇与傅强、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勇,傅强,李霞,骆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83号原告:陈维勇,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被告:傅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霞,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承江,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勇与被告傅强、李霞、骆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元,由原告陈维勇��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