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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青栩与黄珠英、唐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青栩,黄珠英,唐庆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民初443号原告:连青栩,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浩,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珠英,女,1954年1月4号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唐庆秋,男,1948年2月9号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原告连青栩与被告黄珠英、唐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青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珠英、唐庆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青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珠英、唐庆秋立即归还连青栩借款210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黄珠英、唐庆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3日,黄珠英向连青栩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为凭。黄珠英于2014年3月26日归还借款39600元,并在原借条上进行了标注。2017年起,连青栩通知黄珠英归还剩余款项,但黄珠英不予理睬。后连青栩持续、多次不间断地催讨,但黄珠英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且态度极其恶劣,至今仍未支付。唐庆秋与黄珠英是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唐庆秋、黄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需共同偿还。连青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黄珠英、唐庆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珠英先后于2011年12月10日、12月13日向连青栩现金借款170000元和80000元。同年12月23日,黄珠英向连青栩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3月26日,黄珠英归还连青栩部分借款39600元并在借条中进行了标注说明。现经连青栩催讨,黄珠英拒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唐庆秋与黄珠英于1978年4月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珠英向连青栩借款250000元并已归还39600元尚欠210400元的事实,有黄珠英出具的借条为据,依法可予以认定。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黄珠英应履行全部还款责任。此外,因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黄珠英、唐庆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连青栩要求唐庆秋与黄珠英负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珠英、唐庆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珠英、唐庆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青栩借款21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被告黄珠英、唐庆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心人民陪审员  关宏伟人民陪审员  陈虹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菁附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