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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税清龙和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清龙,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098号原告税清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峰,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一街28-1邮政综合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钟育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展旺,男,汉族,系公司工程部职工,住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税清龙与被告深圳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税清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清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税清龙负担。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