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张英杰、王希罕、尉迁民、尉文强、郭进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梅,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张英杰,王希罕,尉迁民,尉文强,郭进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贾淑梅,女,1961年1月5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罕。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永济市。被执行人王希罕,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永济市。被执行人尉迁民,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永济市。被执行人尉文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永济市。被执行人郭进泉,男,1965年5月4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淑梅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富民铝业有限公司、张英杰、王希罕、尉迁民、尉文强、郭进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尚有3420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