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汤万荣、洪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万荣,洪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汤万荣,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从事建筑施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洪小莲,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道符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