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誉华与包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誉华,包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68号原告苏誉华,男,一九九0年五月十四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小轿车车主。被告包娜,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誉华诉被告包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誉华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