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苏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苏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443号原告:刘佳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苏长久,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佳与被告苏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返还原告3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