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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苏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苏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443号原告:刘佳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苏长久,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佳与被告苏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返还原告3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