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付军与杨国友、张永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军,杨国友,张永勤,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74号原告王付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国友,女,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被告张永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委,住所地: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法定代表人王喜。原告王付军诉被告杨国友、张永勤、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友、张永勤、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委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军撤回对被告杨国友、张永勤、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刘村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