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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凡与张忠多、温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凡,张忠多,温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350号原告:李金凡,男,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忠多,男,生于1973年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温国芳,女,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李金凡与被告张忠多、温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李金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忠多、温国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凡撤回对被告张忠多、温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金凡负担。审判员  郭云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