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553号原告:毛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罗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毛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卓明艳书 记 员 严丽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