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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553号原告:毛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罗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毛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卓明艳书 记 员  严丽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