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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肖银波与宋谋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银波,宋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肖银波,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宋谋生,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肖银波与被执行人宋谋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