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张建云,刘树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898号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84375。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云(曾用名张建荣),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刘树明,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建筑工���公司诉张建云(张建荣)、刘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云(张建荣)、刘树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436000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建云(张建荣)、刘树明的银行存款436000元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