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朝刚与杨林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杨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与被申请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渝0117执保358号执行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房屋(产权证号:**号)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与被申请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渝0117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杨林偿还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刚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