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海来伍乃、阿苏依古莫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海来伍乃,阿苏依古莫,海来友古,吉伍五呷,海来布哈,克日阿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勇。被执行人:海来伍乃,男,彝族,生于1987年7月1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被执行人:阿苏依古莫,女,彝族,生于1989年6月4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被执行人:海来友古,男,彝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被执行人:吉伍五呷,女,彝族,生于1982年2月1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被执行人:海来布哈,男,彝族,生于1977年11月27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被执行人:克日阿支,女,彝族,生于1977年9月2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海来伍乃、阿苏依古莫、海来友古、吉伍五呷、海来布哈、克日阿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32民初2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伍克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佳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