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成华与刘晓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华,刘晓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2789号原告章成华,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裕云,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仕,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谭珂,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成华与被告刘晓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成华请求判令:1、被告排除妨害;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晓仕答辩要点:1、涉案的土地系被告的父亲刘丙炎所有,被告对原告建房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只是要求原告讲明土地来由的历史事实,并且要求到上级部门进行调解,原告就认为这是阻止其建房;2、原告所称的各项损失没有直接的证据和相应的鉴定依据来支持,被告不认可原告有损失;综上,被告并未妨害原告建房,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原告章成华与被告刘晓仕系邻居,原告于1984年在湖南省××江××镇××号自建房屋一栋,未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后原告于1997年11月10在长沙县国土管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号为长国用(土)字第97-218号,四至为:东至简易路、南至走道、西至三一九国道、北至李佰桥住宅,用地面积及建筑占地均为壹佰玖拾叁平方米,地号为(2)-101,用途为住宅;于2012年10月16日在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江字第××号,房屋坐落于江背镇白石中路132号全部,单独所有,建筑面积271.76平方米,2层,建成时间载明为1984年1月1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行政划拨,地号为97-218,并附有房屋分层平面图;2、2017年3月,原告拆除1984年旧房准备重建,被告刘晓仕以原告1984年的旧房所占地为其父刘丙炎的山林地,涉及小组组民集体利益为由,多次阻碍原告章成华施工,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为证,江背派出所也曾为此出警,江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江背村级、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亦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均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是否应排除妨害的问题。原告认为,其老宅基地有国土局和房产局颁发的国土证和房产证,产权权属清楚,原告本次拆旧建新是在原有范围之内,并未超过国土部门的审批范围,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却以该地有争议为由,数次阻碍原告建房,故请求排除妨害;被告认为,原告的建房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最近召开的政府多部门协调会上都要求原告补交用地费用,完善用地手续,因原告的房屋产生的争议直接牵涉小组组民的集体利益,被告作为村民小组组长,系维护村民利益,原告所称的妨害并不存在;本院认为,作为原告,虽是在自己拥有国土证的土地上建房,但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为被告,不应妨害原告在自己拥有物权的土地上合法行使权利,如果被告认为该宗土地权属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如果认为原告建房未经审批,可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举报等方式解决,而不应擅自阻碍原告合法行使物权。2、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问题。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阻工给原告造成雇佣人员、购买材料报废的损失,其具体损失远不止5000元,现原告仅主张5000元。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各项损失没有直接的证据和相应的鉴定依据来支持,被告不认可原告有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钢材、钢铁环子、水泥的票据及材料的相片,证明其购买了这些材料,但并无证据证明这些材料已不能正常使用,也无证据证明这些材料因被告的妨害行为遭受损毁,故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仕立即停止对原告章成华合法行使物权的妨碍行为;二、驳回原告章成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晓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附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