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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中国银行淮南泉山支行:安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洪某、太和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洪某(身份证号码:34040XXXXXXXXX0020)在你处6216XXXXXXXXXXX5231账户的存款1000000.00元,请暂停支付1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附:(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232007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安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洪某、太和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洪某(身份证号码:34040XXXXXXXXX0020)在你处6226XXXXXXXX1746账户的存款1000000.00元,请暂停支付1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附:(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017年8月3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232007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安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查封担保人吴某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某某XX号(某某某)XXX室的房产,期限为一年,即至2018年8月2日。(附房产的具体信息: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附:(2017)皖0403民初4800-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017年8月3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