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有才与陆滔梁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才,陆滔,梁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459号原告田有才,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陆滔,男,生于1982年3月16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梁承玉,男,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田有才诉陆滔、梁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田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