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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有才与陆滔梁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才,陆滔,梁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459号原告田有才,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陆滔,男,生于1982年3月16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梁承玉,男,生于198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田有才诉陆滔、梁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田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