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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平战、张五京等与侯小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战,张五京,侯小雷,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党向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45号原告:李平战,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张五京,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小雷,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李屯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住所地:郏县复兴路北段路西。被告:党向前,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路111号广电大厦18层。原告李平战、张五京与被告侯小雷、焦作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党向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党向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党向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战、张五京撤回对被告党向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