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恢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明与被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雷明,男,1970年2月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赵肖飞,男,1980年12月27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郭瑞芬,女,1981年4月27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79年6月28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雷明与被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赵肖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肖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伟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