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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道林与陈修东、高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道林,陈修东,高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民初1002号原告:任道林,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陈修东,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高树美,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任道林诉被告陈修东、高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道林及被告陈修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树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道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1、判令陈修东、高树美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本息共计5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修东、高树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上半年开始,陈修东因承包建设工程的需要,在任道林处陆续借款400000元。2013年1月21日,陈修东出具一张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任道林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陈修东辩称,我认可借款本金400000元,我不是不愿意还款,只是我现在经济困难。高树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陈修东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任道林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对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任道林与陈修东系亲戚关系。陈修东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任道林借款,所借款项任道林均以现金方式给付陈修东。任道林与陈修东于2013年1月21日进行结算,陈修东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任道林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利息按肆仟元/月)”。借条出具后,陈修东未还本付息,遂成诉。另查明,陈修东与高树美于2012年6月4日在三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于2016年11月11日复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修东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任道林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修东依法应承担清偿上述借款的义务。故对任道林的相关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任道林诉请的利息,任道林与陈修东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1%,现任道林主张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共计1900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任道林诉请高树美共同归还上述债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债务发生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陈修东与高树美已于2012年6月4日离婚,本案借款并非产生于陈修东与高树美婚姻存续期间内,且任道林对其该项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任道林要求高树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修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任道林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共计590000元;二、驳回任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元,由陈修东负担(任道林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