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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宗��、姜书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宗迪,姜书鹏,刘连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宗迪,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曼,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书鹏,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城,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棉纺二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吴宗迪因与被上诉人姜书鹏、被上诉人刘连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宗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