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国华与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华,周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692号原告:江国华,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周敏,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江国华诉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国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国华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华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国华负担。审判员 邓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书记员 何耀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