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淑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50号罪犯杨淑明,男,36岁(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16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30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杨淑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杨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杨淑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杨淑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淑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杨淑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杨淑明系抢劫罪罪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淑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