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1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一萌申请执行洛阳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乔朋勋、张超、乔卫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萌,河南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乔鹏勋,张超,乔卫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11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马一萌被执行人:河南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鹏勋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乔卫靖马一萌申请执行洛阳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乔朋勋、张超、乔卫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3民终5185号民事判决,判决洛阳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乔朋勋、张超、乔卫靖偿还马一萌欠款1112794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一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华夏隆裕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乔朋勋、张超、乔卫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截至目前为止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项198320元,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后经本院再次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