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甘志远与邵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波,甘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波,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志远,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上诉人邵波因与被上诉人甘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邵波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周闻丽审判员 冯媛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汝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