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国华申请执行周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周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周述坤,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关于李国华申请执行周述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98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述坤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执行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述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周述坤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字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