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锐、周永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虎,袁锐,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虎,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袁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3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袁锐。本院在执行周永虎与袁锐、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617平方米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周永虎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永虎与袁锐、四川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895665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